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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执3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保琼申请执行解发成、许朝春民间借贷纠纷315-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保琼,解发成,许朝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3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保琼,女,1973年7月8日出生,蒙古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解发成,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许朝春,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系解发成之妻。本院在执行马保琼申请执行解发成、许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3执3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饶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