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执3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保琼申请执行解发成、许朝春民间借贷纠纷315-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保琼,解发成,许朝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3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保琼,女,1973年7月8日出生,蒙古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解发成,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许朝春,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系解发成之妻。本院在执行马保琼申请执行解发成、许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3执3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饶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