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国生与被执行王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终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生,王胜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85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生,男,万荣县人。被执行人王胜才,男,万荣县人。本院在执行王国生与王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胜才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郭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小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