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2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国生与被执行王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终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生,王胜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85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生,男,万荣县人。被执行人王胜才,男,万荣县人。本院在执行王国生与王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胜才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郭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小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