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汇丰消防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铜山尚洪建筑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115执2130号本院在执行南京汇丰消防设备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京市江宁区铜山尚洪建筑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铜山尚洪建筑队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铜山尚洪建筑队(组织机构代码:75128574-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