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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特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杰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杰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562号之一申请人:徐杰,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代理人:郑建春,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徐杰因本院公告拍卖“正远9”轮,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作出(2017)浙72民特562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徐杰债权登记的申请。经对申请人徐杰提供的本院(2016)浙72民初1620号民事调解书的审查,本院认定上述生效调解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徐杰申请登记的72581元债权及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均予以确认;二、对申请人徐杰申请登记的72581元债权对“正远9”轮享有船舶优先权亦予以确认。审 判 员  肖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余滨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