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陈新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陈新安,苏荣新,黎佩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住所地钟山县钟山镇广场路8号。法定代表人于发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新安,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瑶族,住钟山县。被执行人苏荣新,男,1984年6月8日出生,瑶族,住钟山县。被执行人黎佩莲,女,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新安、苏荣新、黎佩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新安、苏荣新、黎佩莲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胡景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