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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6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友强与洪欢欢、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友强,洪欢欢,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405号原告:周友强,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韩方钊,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欢欢,男,汉族,1989年5页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国泰财富中心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557433186。负责人:李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友强诉洪欢欢、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友强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洪欢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友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友强撤回对被告洪欢欢的起诉。审判员  庞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