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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一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一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青岛一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东营市豪迈制衣有限公司,山东天源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源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泰安市金座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丁方锐,汪洁,张岩,张萱坤,张庆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427号申请执行人: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241号。被执行人:山东一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广场与东岳大街交汇处地下商场A区12号。被执行人:青岛一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三路81号605室。被执行人:东营市豪迈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75号。被执行人:山东天源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温泉路北首白马石社区办公楼北邻。被执行人:山东天源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金牛山路与泰东路交叉口泰山国际采购中心A区12栋。被执行人:泰安市金座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广场地下商场。被执行人:丁方锐,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汪洁,女,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丁方锐。被执行人:张岩,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张萱坤,男,193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张庆梅,女,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一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青岛一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东营市豪迈制衣有限公司、山东天源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源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泰安市金座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丁方锐、汪洁、张岩、张萱坤、张庆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02民初2515号判决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902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大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