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国雄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国雄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356号罪犯陈国雄,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清英法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雄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国雄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陈国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1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陈某、雷某、黄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的代表广东省韶关监狱刑罚执行人员郭某、刘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国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雄系职务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1月5日至2017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6次;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嘉奖、2015年3月至8月连续获得嘉奖、2016年3月至9月连续获得嘉奖),2017年4月获得表扬。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国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