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9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丁艳飞与丁红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艳飞,丁红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25号申请执行人丁艳飞,男。被执行人丁红维,男。丁艳飞与丁红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陕0829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反诉被执行人丁红维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申请人丁艳飞人民币3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丁艳飞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丁红维于2017年7月20日之前清偿申请人丁艳飞返还款30000元整。反诉费275元,执行费350元,由丁红维负担。双方已按协议兑现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9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功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刚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