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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梁开印与字云龙借用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开印,字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3执16号申请执行人:梁开印,男,1986年2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住永德县。被执行人:字云龙,男,1989年6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住永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开印与被执行人字云龙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6)云0923民初3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字云龙应当赔偿申请执行人梁开印损失人民币74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隐匿行踪,下落不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以上执行情况已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红君执行员  穆云松执行员  王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