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玉新、吴爱华等与李胜保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新,吴爱华,李胜保,皮百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2民初820号原告李玉新,男,1944年9月2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原告吴爱华,女,1945年12月1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告李玉新之妻。委托代理人李正亮,男,1973年2月23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址同上,系二原告之子。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冰,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胜保,男,1941年1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被告皮百雄,男,1953年12月11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砖工,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吴敏,通城县司法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新、吴爱华与被告李胜保、皮百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新、吴爱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 波审 判 员 陈左孟人民陪审员 曾世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