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宜昌市达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长阳宏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达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长阳宏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达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喻勇,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长阳宏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连,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宜昌市达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长阳宏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28民初字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俐雄审判员 田旭辉审判员 陈宗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