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钟祖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钟祖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50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定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被执行人钟祖全,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刑初2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钟祖全4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正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