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胡亚莉与高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鄂1223执318号本院(2016)鄂1223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高辉赔偿胡亚莉损失141465.84元,已付7550元予以冲抵,还应付133915.84元。因高辉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胡亚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高辉发出执行通知后,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绝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决定如下:将高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为二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