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杜伟功与茌平县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伟功,茌平县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544号原告:杜伟功,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茌平县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中心街252号。法定代表人:李廷洋,经理。被告:马可,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伟功与被告茌平县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伟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2元,减半收取1066元,由原告杜伟功负担。审判员 江居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晓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