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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师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师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408号罪犯杨师秋,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清佛法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师秋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清中法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师秋犯非法制造罪、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3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杨师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师秋系毒品再犯,累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3月19日至2017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嘉奖、2015年6月至7月连续获得嘉奖、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连续获得嘉奖、2017年1月获得嘉奖)。2015年8月11日因在工区上争货争吵、推拉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师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师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