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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纪小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春笋蔬菜有限公司、雷树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树曹,延安春笋蔬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916号申请执行纪小冬,男,汉族,1980年1月27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赵庄村。被执行人雷树曹,男,汉族,1962年7月13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大学本科,延长县扶贫局干部,现住陕西省延长县武装部家属楼4单元1302室。被告延安春笋蔬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赵庄村106号。法定代表人:闫军,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纪小冬申请执行雷树曹、春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雷树曹有工资收入,2017年7月11日本院依法将其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现因冻结被执行人工资需要较长时间,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91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