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与西安茂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勇、寇晓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西安茂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勇,寇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162-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茂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勇。被执行人寇晓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茂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勇、寇晓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长安民初字第046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茂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勇、寇晓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茂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勇、寇晓华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茂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勇、寇晓华在金融机构之存款(具体方式、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明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