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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刑更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志强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志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752号罪犯周志强,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8月29日作出(2006)东中法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7886.4元。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6年12月4日以(2006)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97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处罪犯周志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因罪犯周志强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执字第10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因罪犯周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以(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11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经本院先后于2012年8月20日、2015年3月20日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1852号、(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212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2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周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志强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28次嘉奖,2015年6月、2015年12月、2016年6月、2016年12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5年3月、2016年2月、2017年2月共获得记功3次,2016年1月、2016年12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周志强于2014年12月9日缴纳人民币97886.4元,用于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志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严重暴力犯罪,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对其减刑应依法从严掌握。��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叶俏珠人民陪审员  方顺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