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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3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彦君与宝力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君,宝力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3执28号申请执行人刘彦君,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苏尼特左旗供电局职工。被执行人宝力道,男,1982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苏尼特左旗国土资源局职工。本院在执行刘彦君与宝力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因此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迫使其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证,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军审判员 乌 云审判员 明林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玉 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