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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锦波、黎招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锦波,黎招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王锦波,男,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黎招勇,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王锦波与黎招勇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本院于2016年拍卖被执行人黎招勇的妻子叶维清名下的属夫妻共有的位于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35号兴盛花园别墅区21号房地产,申请执行人王锦波参与分配得款90007元。此外,经本院“四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锦波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院(2016)桂0502民初2503��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502民初2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