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9刑更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赤多泽_皮乌斯走私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CHIDOZIEPIUS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637号罪犯CHIDOZIEPIUS(中文译名为赤多泽·皮乌斯,以下使用中文译名),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赤多泽·皮乌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8年5月28日以(2008)粤高法刑二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核准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赤多泽·皮乌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交付执行。因罪犯赤多泽·皮乌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又因罪犯赤多泽·皮乌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执字第19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并经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11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1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赤多泽·皮乌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赤多泽·皮乌斯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15次,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纪律8次共被扣8分。罪犯赤多泽·皮乌斯尚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在2014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142.9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为57.39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赤多泽·皮乌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虽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但从狱内收支明细来看,该犯月均消费低,暂不具备履行财产刑的能力。此外,该犯在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共34个月的考核期间因违反监规纪律8次累计被扣8分,可见其在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故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赤多泽·皮乌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0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曾超宇审判员  彭书红审判员  陈彩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