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更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少龙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少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883号罪犯黄少龙,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3月6日作出(2006)东中法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少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以(2008)粤高法刑执字第13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先后于2011年1月24日、2012年12月20日、2015年3月20日,分别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497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2983号、(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2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三个月、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8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黄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少龙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7次,2015年6月、2015年12月、2016年6月、2017年2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5年3月、2016年2月、2017年2月共获得记功奖励3次,2015年12月、2017年3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1分。现尚无证据反映该犯执行没收个人财产刑的情况。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黄少龙在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385.0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少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属严重暴力犯罪,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少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