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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尹保龙与刘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保龙,刘春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3261号原告:尹保龙,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刘春龙,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尹保龙与被告刘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尹保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尹保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柳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润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