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邵建帮、胡玉环与焦作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建帮,胡玉环,焦作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邵建帮,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玉环,女,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焦作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趁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邵建帮、胡玉环与焦作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