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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魏东顺与马建国、韩孟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东顺,马建国,韩孟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3212号原告:魏东顺,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华(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国,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锋(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孟义(曾用名韩青海),男,1972年5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魏东顺诉被告马建国、韩孟义(曾用名韩青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东顺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东顺负担。审 判 长  宋贵文人民陪审员  韩法庆人民陪审员  邢银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