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家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家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2035号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法定代表人:萨贤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家国,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家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彤附: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