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庆云环宇生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庆云环宇生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冯贵彪,张海鹏,李景振,徐秀丽,冯献忠,李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5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负责人:刘玉坤。被执行人:庆云环宇生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秀丽。被执行人:冯贵彪,男,汉族,1964年12月13日生,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张海鹏,男,汉族,1979年1月19日生,住庆云县。被执行人:李景振,男,汉族,1972年8月6日生,住庆云县城区。被执行人:徐秀丽,女,汉族,1971年11月10日生,住庆云县城区。被执行人:冯献忠,男,汉族,1968年10月7日生,住庆云县城区。被执行人:李海燕,女,汉族,1967年4月7日生,住庆云县城区。山东省庆云县公证处做出的(2016)庆证执字第1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景振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账号:16×××06)存款4846269.61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7月15日至2018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 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