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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刑更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赖世华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世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874号罪犯赖世华,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2月8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一初字第4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世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赖世华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6年12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赖世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赖世华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月15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5次,2015年10月、2016年4月、2016年10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先后于2015年7月16日、2015年9月21日、2015年11月24日、2016年1月26日、2016年9月20日、2016年11月29日、2017年3月31日共缴纳人民币3600元用于履行没收个人财产。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狱内共支出12076.6元,月均消费464.49元。截至2017年3月14日止,该犯在东莞监狱狱内经济账户余额为528.32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中信银行电子转账凭证、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赖世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现查明的该犯狱内消费情况,可认定该犯确有履行财产刑的能力,其在本次考核期内能主动履行部分财产刑,故本院对其减刑;但因其尚未履行完财产刑,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世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4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嘉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