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更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邹伟强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伟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852号罪犯邹伟强,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3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伟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邹伟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9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邹伟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以(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邹伟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邹伟强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2次,2015年11月、2016年5月、2017年1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邹伟强已先后于2014年9月2日、2014年8月12日、2016年9月29日共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邹伟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罚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伟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