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偃师市度势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偃师市度势商贸有限公司,郭鸣,任俊朋,郭建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576号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1幢。法定代表人年永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偃师市度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城关镇商都路98号。法定代表人郭鸣。被申请人郭鸣,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申请人任俊朋,女,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申请人郭建成,男,195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偃师市度势商贸有限公司、郭鸣、任俊朋、郭建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偃师市度势商贸有限公司、郭鸣、任俊朋、郭建成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文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