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753号高永成与湖南龙山馥生民族特色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成,湖南龙山馥生民族特色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3130民初753号原告:高永成委托代理人:李万新,男,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龙山馥生民族特色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波原告高永成与被告湖南龙山馥生民族特色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被告为建设高产油茶基地,我为其施工欠我挖机工时费55846元,由于被告没有支付,2011年2月19日给我出具了欠条一份,经多次摧收被告没有支付,特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代理人口头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因公司目前资经困难,要求宽限点时间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湖南龙山馥生民族特色产业有限公司欠高永成工程款55846元,湖南龙山馥生民族特色产业有限公司自愿限于2017年8月10日一次付清。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湖南龙山馥生民族特色产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伍应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向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