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天津同来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同来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国友,李建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同来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北。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宝坻区南三环路26号办公楼505(J)室。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二环南路100号金叶现代之窗1栋701室。被执行人:李国友,男,1976年2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遵化市。被执行人:李建树,男,住天津市宝坻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1)青民二初字第043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同来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国友、李建树、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青民二初字第0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明代理审判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饶炎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