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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1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万成辉、从善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成辉,从善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1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万成辉,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从善册,男,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平,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成辉与被执行人从善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从善册与申请执行人万成辉于2017年7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万成辉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421执1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姜 鹏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