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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苏光平与李小军、贾飞翠、李小慧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光平,李小军,贾飞翠,李小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光平,又名苏广平,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小军,男,198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贾飞翠,女,196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小慧,女,198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730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苏光平与李小军、贾飞翠、李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三被执行人李小军、贾飞翠、李小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李小军向申请人苏光平偿还借款本金9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3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贾飞翠、李小慧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由三被执行人李小军、贾飞翠、李小慧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200元。经查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730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二被执行人贾飞翠所有的位于神木县房屋及被执行人李小慧与杨卡柱共同共有的位于神木县房屋各一套。本案在执行中,因三被执行人李小军、贾飞翠、李小慧一直未主动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上述房屋现正在评估中,暂不宜处置。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暂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子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