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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6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6036赵计东与王建忠、冯佳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计东,王建忠,冯佳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6036号原告:赵计东,男,199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告:王建忠,男,1954年7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张家港市)旺家庄151号,现住张家港市。被告:冯佳容,女,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张家港市)旺家庄151号,现住张家港市。原告赵计东与被告王建忠、冯佳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计东及被告王建忠、冯佳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计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名下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旺西花苑12幢203室的房产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格为638000元。原告在签订当日支付定金2万元,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认为被告收受定金后,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为此诉讼。王建忠辩称,《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我签的,冯佳容的签名也是我代签,2万元定金是中介转交的。冯佳容于2016年12月15日乘飞机回来后,我在2016年12月17日两次到中介公司协商过户的事情。房产证办好后,我们通知原告来办理过户,原告一直没有来,我方没有违约。冯佳容辩称,2017年1月11日,我通知原告让他来办过户手续,他让我等三天,结果等了3天还是没有消息,我们就决定不再卖房了,我们没有违约,如果原告表现好,我方同意退还他2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建忠、冯佳容于1986年9月7日登记结婚。2016年10月30日,赵计东(买方)与王建忠(卖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王建忠将其名下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旺西花苑12幢203室的房产转让给赵计东,转让价格为638000元。买方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卖方购房定金2万元,首付款11万元整于过户当日2016年11月30日前全部付清,余款508000元于买方贷款到账后一次性付清;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买方支付定金后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定金,如卖方收取定金后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在三日内双倍返还定金。卖方在约定交房日期或收到全款后如果拒绝交房,或买方未按约定日期付清购房款的,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向对方按交易总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同时对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因冯佳容在外地,王建忠代冯佳容在卖方处签字。同日,赵计东向王建忠支付定金2万元,王建忠出具了收条。因王建忠未能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证,冯佳容也不在张家港,双方未能于2016年11月30日办理过户手续。2016年12月15日,冯佳容回到张家港。2017年1月5日,案涉房屋取得所有权证书,登记产权人为王建忠、冯佳容。2017年1月11日,冯佳容在取得案涉房屋的权属证书后联系中介,要求赵计东付款并办理过户手续。因赵计东在外出差,未能付款并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春节前后,王建忠、冯佳容表示不再出售案涉房屋,为此涉诉。以上事实,有《房产买卖合同》、收条、证人安某、夏某、蔡某的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建忠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被告王建忠、冯佳容系夫妻关系,王建忠代冯佳容在《房产买卖合同》上签字后,冯佳容主动与买方联系过户事宜,可见冯佳容对《房产买卖合同》系知悉并认可的。由于被告方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告冯佳容也不在张家港,原、被告未能按约于2016年11月30日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在被告方。被告方无证据证明双方重新约定了过户时间,原告及证人对被告该陈述也不认可,被告认为原告违约证据不足,对被告该抗辩意见,本院碍难采信。被告王建忠、冯佳容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出售房屋,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也同意不再履行合同,双方的《房产买卖合同》已经。原告主张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忠、冯佳容应双倍返还原告赵计东定金共计4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计取400元,由被告王建忠、冯佳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