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林小龙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小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493号罪犯林小龙,男,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泸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1)佛中法刑一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小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判处被告人林小龙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37515.5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8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小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林小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对罪犯林小龙减刑八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5月7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1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7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获得记功,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获得记功。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4分,其中2015年4月27日因在监舍小组内吸烟被扣1分;2015年5月5日因不按规定保管、使用防护服被扣1分;2016年9月12日因在劳动岗位从事与劳动无关事宜被扣1分;2016年10月12日因抽查背诵专项工种职责不熟被扣1分。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37515.50元已履行人民币14100元,未出具合法有效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小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小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