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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297、298、299、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高春平、魏新州等与连双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平,魏新州,汪道全,安红伟,安莎丽,连双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297、298、299、633号申请执行人高春平,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申请执行人魏新州,男,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申请执行人汪道全,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申请执行人安红伟,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昌县。申请执行人安莎丽,女,1988年1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连双桂,男,汉族,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西河镇茶庵村方家砦33号。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7103233210。本院在执行(2016)鄂0902民初1192、1221、1191号劳务合同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边双桂所有的财产已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参加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1192、1221、1191、2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国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