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更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郑金水走私普通货物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金水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694号罪犯郑金水,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23、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金水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扣押其在案的SANDOZ手表一块、LUKFOOK手表一块、ROLEX手表两块、依法予以没收,折抵罚金。宣判后,被告人郑金水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郑金水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并判令追缴其违法所得,没收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交付执行。因罪犯郑金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70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4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郑金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金水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6次,2015年6月、2015年12月、2016年8月共获得3次表扬,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累计被扣2分。该犯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月9日、2015年10月20日、2016年9月6日、2017年1月24日、2017年3月7日共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6000元,其中2014年12月29日履行的人民币7000元为(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70号刑事裁定所认定。(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扣押郑金水的现金人民币221500元、港币11500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953005220135431账户金额人民币869.2元,予以追缴或没收;将郑金水所有的ROLEXRT手表2块及SANDOZ手表、LUKFOOK手表各一块拍卖后所得款项用于抵交罚金。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4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东莞监狱狱内共消费19013.04元,月均消费679.04元,截至2017年3月14日止其狱内经济账户余额为963.8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70号刑事裁定书、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现金交款单、监区缴纳罚金汇总表、交易明细电子凭证、罪犯收支明细表、(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金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狱内消费水平长期维持在较高水平,鉴于其已积极履行部分罚金,本院对其予以减刑,但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金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五宝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曾会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肖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