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2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荣成市汇银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荣成市汇银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特18号申请人:荣成市汇银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法定代表人:李忠会,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启龙,该公司职员。申请人荣成市汇银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抵押人姜传荣拖欠抵押贷款本金及利息419522元,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姜传荣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419522元进行债权登记,并提供了债权投资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借据、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债权是姜传荣以“鲁荣渔51215/51216”号渔船提供抵押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属于与“鲁荣渔51215/51216”号渔船有关的债权。本院已于2016年11月9日至11日连续三天发布拍卖该轮公告,公告期于2017年1月10日期满。申请人在公告期间申请债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申请的债权予以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荣成市汇银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荣成市汇银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