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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晨阳包装有限公司、任志森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晨阳包装有限公司,任志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119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晨阳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靶场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4496304-5法定代表人:蔡启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鹰,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任志森,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慈溪市。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民初8396号慈溪市晨阳包装有限公司诉任志森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慈溪市晨阳包装有限公司275593.52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5434元、执行费4033.9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282执21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