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通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志伟、王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通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志伟,王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204号原告:呼和浩特市通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永平,公司经理,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志伟,,农民,住山西省大同市。被告:王俊,个体户。住山西大同市。原告呼和浩特市通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志伟、王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呼和浩特市通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呼和浩特市通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审判员 恒存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慧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