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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唐承康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承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099号罪犯唐承康,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从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承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唐承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9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唐承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并于2017年7月6日依法提讯了该犯,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承康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10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6次;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表扬。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4分,2015年12月17日因不熟悉互监组管理要求被扣1分,2015年12月31日因十二月份思想政治教育抽考不及格被扣2分,2016年7月20日因集体点名喧哗吵闹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社区矫正机构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司法局于2017年3月6日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适宜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出具了《出监罪犯评估》,建议将其列为一般帮教对象。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承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承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