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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9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潘政东、闻四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政东,闻四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9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政东,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闻四发,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潘政东与闻四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7)浙0127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政东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布控抓获被执行人并拘留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闻四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闻四发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潘政东案款5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563元,执行费703元,代理费3000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潘政东如发现被执行人闻四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