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更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陶汝钧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汝钧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847号罪犯陶汝钧,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7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汝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陶汝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4年9月22日、2016年1月29日,分别以(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1413号、(2016)粤19号刑更1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天、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陶汝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陶汝钧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18次,2016年4月、2016年10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6年2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陶汝钧已先后于2013年8月7日、2015年10月16日、2016年9月23日共缴纳罚金人民币3万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中信银行现金交款单、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陶汝钧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罚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汝钧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