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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5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武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初5401号原告:武某,男,汉族,1988年11月10日出生,住宿州市。被告:杜某,女,汉族,1991年6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原告武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武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