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9刑更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马顺成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顺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760号罪犯马顺成,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广铁法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顺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000元,扣押其四张银行卡的卡内人民币作为财产,予以没收。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9年8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马顺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顺成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2月24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20次嘉奖,2015年9月、2016年8月、2017年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马顺成尚未履行没收财产刑。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马顺成在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93.79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为159.24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顺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虽未履行没收财产刑,但从该犯狱内收支明细来看,该犯月均消费低,暂不具备履行没收财产刑的能力。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顺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叶俏珠人民陪审员  方顺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