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01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翟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3001执恢2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翟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合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翟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请求被执行人翟某某给付赔偿款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翟某某分三次履行完毕应尽的法律义务案款共计200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7月6日领取完毕所有案款。本院认为,(2015)合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45元已由被执行人翟某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合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