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执7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章传锋、周美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传锋,周美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7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传锋,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周美喜,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关于章传锋与周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722民初35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美喜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