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81执9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春才、张尚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才,张尚岱,齐观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9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春才,男,1982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尚岱,男,1955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现羁押聊城监狱。被执行人齐观忠,男,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齐观忠名下的银行存款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